2月2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能源局十部门印发《绿色低碳转型产业指导目录(2024年版)》(以下简称目录)的通知。
各地方、各部门可根据各自区域、领域发展重点,以《目录》为基础,出台和完善有关政策措施,对生产、流通、消费等各环节给予鼓励支持,为相关产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各地方、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国际国内交流,推广支持相关产业发展的经验做法,推动绿色标准国际合作,逐步建立《目录》与相关国际绿色标准之间的互认机制。
鼓励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基础上,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为符合《目录》要求的境内项目或活动以及企业在共建“一带一路”国家等境外地区的项目或活动提供金融支持。
《目录》根据今后一个时期我国绿色发展目标任务要求,明确了绿色低碳转型方面需要重点支持、加快发展的产业,细化了相关产业的具体内涵和要求,有利于强化产业绿色发展导向,推动形成各方支持政策合力,为培育壮大绿色发展新动能、加快发展方式绿色转型提供支撑
《目录》中《目录》共分,包括7类一级目录(节能降碳产业、环境保护产业、资源循环利用产业、能源绿色低碳转型、生态保护修复和利用、基础设施绿色生机、绿色服务)、31类二级目录、246类目录。
国家发展改革委相关负责人提到,与《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版)》相比,《目录》主要有4方面变化:调整目录名称,全面落实“双碳”目标;优化目录结构,更好厘清产业边界;拓展覆盖范围,增补重点新兴产业;明晰产业内涵,强化法规政策要求。
包括机动车辆、数码产品、家用电器、服装等二手商品回收利用,汽车零部件、工程机械、机床、文办设备、电动机、内燃机、矿山机械、石油机械、冶金机械、轨道车辆、其他专用机械设备及其零部件等再制造产品生产,盾构机、航空发动机、工业机器人等新兴领域再制造产品生产,废钢铁、废有色金属、废塑料、废纸、废旧轮胎、废旧纺织品、废玻璃等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旧手机、报废机动车、报废船舶、退役飞机、废铅蓄电池、退役光伏组件、废旧动力电池、风电机组叶片等产品回收拆解利用,纸、塑料、金属、玻璃、木等材质的包装废弃物回收与处理,邮政快递包装循环利用,废旧农膜、灌溉器材、农机具、渔网网衣、筏架等废旧农用物资回收和综合利用等。
近几十年来,纤维增强复合材料广泛应用于国民经济各领域。如:航空航天、新能源、石油化工、交通运输、电子电器、建筑、市政、游乐设施、体育用品等等各个领域。
在各自行业(产品应用)中,复合材料制品多为辅助配件,重量体积最大如风电叶片(2-3吨),小如手机线路板(PCB板)等,在其产品退役/废弃时,复合材料由于只占其中或多或少一部分,往往容易被忽视,被大量填埋(已禁止)和焚烧处理。
目前从事以风电叶片为主的回收再利用企业已经开始布局落地,回收技术、再利用方向及产品等已具备产业化发展,回收处置装备/装置还需进一步进行整备和探索。
中国物资再生协会纤维复合材料再生分会呼吁上下游各个领域/行业的企业重视纤维复合材料的资源化回收再利用,禁止对废旧/退役纤维复合制品进行焚烧处置。分会将持续为国家和地方主管单位献言献策,为纤维复合材料产业的绿色可持续发展贡献力量。
经中国物资再生协会纤维复合材料再生分会与主管单位、行业企业和专家们的不懈努力,风电叶片等纤维复合材料被正式列入《固体废物分类与代码目录》中SW17 可再生类。
代码:900-011-S17 废纤维及复合材料。废弃的机舱罩、PCB板、交通运输、电力绝缘、化工防腐、给排水、建筑、体育用品等及该产品生产过程产生的边角废料。
代码:900-016-S17 报废风机叶片及边角料。风力发电站在技改或者退役过程中产生的废弃风机叶片,以及风力发电叶片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玻璃纤维边角料和切边废料。
如您现有或持续产出废旧/退役纤维复合材料制品的企业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协助产废企业与回收再利用企业进行对接和处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生态环境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委、管委、局)、交通运输厅(局、委)、能源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各监管局,各证监局: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培育壮大绿色发展新动能,加快发展方式绿色转型,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在《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版)》基础上,结合绿色发展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修订形成《绿色低碳转型产业指导目录(2024年版)》(以下简称《目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方、各部门可根据各自区域、领域发展重点,以《目录》为基础,出台和完善有关政策措施,对生产、谈球吧流通、消费等各环节给予鼓励支持,为相关产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二、各有关部门可以《目录》为基础,根据工作实际制修订细化目录、子目录或拓展目录,提高《目录》的可操作性,引导社会各界更好支持相关产业发展。
三、各地方、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做好《目录》与相关支持政策的衔接。《目录》印发实施前已开工的项目,产业类别认定仍可按照《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版)》执行;《目录》印发实施时已完成审批、核准、备案但未开工的项目,产业类别认定可自行选择按照《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版)》或《目录》执行。
四、各地方、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国际国内交流,推广支持相关产业发展的经验做法,推动绿色标准国际合作,逐步建立《目录》与相关国际绿色标准之间的互认机制。
五、鼓励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基础上,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为符合《目录》要求的境内项目或活动以及企业在共建“一带一路”国家等境外地区的项目或活动提供金融支持。
六、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生态文明建设重大任务、碳达峰碳中和工作进展、资源环境状况、科学技术进步等情况,适时对《目录》进行调整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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